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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上传单位:广元投发集团    发布时间:2012/9/24    录入:admin ]

广国投党发[2011]11

 

中共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精神和市国资委党委、纪委的要求,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

    请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11415前报集团公司备案(一式二份),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确保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合规,有效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领导人员廉洁经营、廉洁从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控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四条  投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个别酝酿、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会议集体决策的原则,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资产处置、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规定、决议、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收购或转让、报损核销;

(四)年度全面预算(及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及计划调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外投资、参股,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设立、调整或撤销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办事机构等重要事项;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撤并及职能调整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除,改革改制的实施方案或重要措施;

(七)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险的调整修订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投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本部职工的岗位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投资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解除聘用等事项;

(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投资集团公司本部人员招聘、职工调入调出及岗位调整;

(四)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变更股权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推荐经营班子成员等事项;

(五)投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除聘用等事项;

(六)投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经营层人员后备人选的管理等事项;

(七)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聘任或临时聘用;

(八)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或推荐意见;

(九)其他重要的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竞争能力以及生产、技术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方案,项目融资借款方案;

(二)重要设备、物资的采购、引进及技改项目,重要的技术引进或研发项目;

(三)项目承揽(或承包)、发包及招投标管理事项;

(四)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重要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资金。主要包括:

(一)年度全面预算、投资计划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预算、投资计划外或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非公益性的捐赠、赞助;

(四)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投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采取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需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的,应报经上级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投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决策事项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须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技术引进,资产调整、收购或转让、报损核销,项目投资,项目招投标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前须经过必要的咨询、论证、评估程序,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全面考察拟任用人选时,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再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事项,在决策前须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须以会议的形式,并按规定程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越权审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召开决策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决策事项一般应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介绍情况,然后由与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并归纳、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对决策事项按照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采取口头、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或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应推迟表决,另行安排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  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以及表决的形式和结果(决定)等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在案,并在会后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策的事项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如与决策事项有利益关联的,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集团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所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执行决策制度不力的企业和领导人员,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评估,并向党委(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评估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向企业党委(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提交的考察报告中,应阐明考察对象执行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经营、工会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戒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组织处理;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戒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或党内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如数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超过期限未如数清退和赔偿的,由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范围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投资集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涉及“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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